
在1980年政府推出《經濟房屋法律》,法例使低下和中低產階級的人士有機會購買價格受管制並低於自由市場的房屋,這些房屋的質量具有一定質素,社區設施亦齊備,包括有學校、托兒所、活動中心及商舖等。其後,於1984年澳門政府更推出《房屋發展合同》法例,緩解本地區房屋缺乏之情況,特別是舒緩收入較低階層對房屋之需求,輔助本地區之建築業發展,從而刺激增加房屋供應量,以符合本地區實際房屋需要和適應市民的購買能力。為完善上述法例,政府分別於1993年及1995年對房屋政策作出調整與修正,制定第13/93/M號法令及第26/95/M號法令,對出售經濟房屋的制度進一步作出明確規範,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分配經濟房屋。
政府在不同時期對經濟房屋法例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使有關的法例更為完善。經濟房屋的興建自1980年開始至今,共有單位數目約28,000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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