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裝修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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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房屋局之許可,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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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出影響樓宇安全之行爲; |
| - |
遵守樓宇之管理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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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定規格安裝窗花及鐵門等。 |
遷出須知
租戶必須到房屋局申請及辦理退屋手續,並須繳清當月租金、有關水電費及清理單位内一切雜物。
交租方法
| 1. |
社會房屋租戶需於每月1日至18日將租金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地點。 |
| 2. |
逾期者須按照規定方式及期限,連同下個月租金及附加的百分之五十罰款,一併繳交。 |
房屋內設備之使用及保養
| 1. |
房屋及場所的內部保養費用由承租人負責,但因建築瑕疵或缺陷的修葺費用除外。 |
| 2. |
樓宇的外部及其他共同部分的保養,由房屋局負責。 |
| 3. |
如承租人的活動引致樓宇外部及其他共同部分受到損壞,則由承租人負責承擔有關的修葺費用。 |
| 4. |
在承租人承擔上述費用的情況下,如其不能或不願進行所需的修葺工作,則房屋局可代其為之,並事後向其徵收有關費用。 |
| 5. |
對房屋及場所所作的改善物,均歸房屋局所有,不得拆除,亦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
房屋內設備之使用及保養
| 1. |
承租人與住客不得違反樓宇的規章;不應在家中飼養在體型或特性方面騷擾鄰居及影響該樓宇衛生的動物;亦不應向排水管傾倒會造成堵塞的物件。如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至八百元。 |
| 2. |
承租人與住客在使用共同部分時,不應弄髒或毀壞設施或設備;不應在階梯及通道放置阻塞或妨礙通行的物件;不應竊取任何設備或部件;亦不應曬晾有礙觀瞻的衣物或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如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七百元至一千元。 |
| 3. |
場所的承租人不應使用或進行任何能破壞該樓宇或騷擾鄰居的機器或活動,如違反有關規定,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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