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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溫馨提示 > 舖位租賃

裝修須知

1. 不作出危及建築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房屋局;
2. 不妨礙房屋局認為必要之工程;
3. 未經房屋局同意不得進利任何工程;
4. 遵守建築物規章以及適用於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遷出須知

1. 在完成頂讓後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房屋局;
2. 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交租方法
商舖租戶需於每月首八日內將租金交往指定之地點。逾期者,房屋局除有權要求支付所拖欠之租金外,還有權要求相等於應付金額50%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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