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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津貼的條件及手續
根據1月4日第3/86/M號法令規定,若購買經濟房屋之群體每月收入不超過法定限額,可向房屋局申請經濟房屋津貼,金額為所購單位樓價的6.25% 至10%,視乎收入而定。倘若津貼獲得批准,所購單位將從使用准照發出日起計12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如日後一次性償還全部已收之津貼,則其不可轉讓期限縮短為9年。倘若沒有收取津貼者,不可轉讓期限則為6年。

申請手續方面,申請人須於認購經濟房屋時,向房屋局提出申請及填妥有關之申請表。若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於單位入伙後可收取首期津貼澳門幣500元,其餘之津貼金額將於簽訂買賣公證書後才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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