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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為以下行為
1. 安裝花籠、花架、雨篷和不符合安全標準之晾衣架以及其他僭建物;
2. 在公共地方存放物品及佔用公共地方;
3. 改動外窗及外牆;
4. 在單位內實施可影響樓宇結構或瓦斯、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的工程;
5. 破壞公物及設施;
6. 飼養滋擾他人的家畜;
7. 亂拋垃圾、高空擲物及不按指定位置存放垃圾;
8. 在指定位置外安裝冷氣機及抽氣扇;
9. 使用或存放對公眾或設施構成危害損失之任何物品;
10. 讓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在無成年人陪伴下乘坐電梯;
11. 在樓宇之門、外牆及公共地方張貼公告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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