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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及手續 有意購買經濟房屋的人士,需要按房屋局公佈的公開競投的日期及細則,填妥報名表,連同所需文件於期限內遞交房屋局。
申請條件
| 1. |
申請人 / 群體代表須具備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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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至少為 18 歲或已解除親權者; |
| -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 5 年; |
| - |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機關發出之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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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群體成員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之所有人或本地區任何屬私產土地之承批人; |
| 3. |
群體中之任一成員不能在多於一份競投報名表上出現; |
| 4. |
群體中任一成員已在另一獲房屋局許可購買經濟房屋之群體的報名表中出現時,則不得許可該群體取得另一經濟房屋; |
| 5. |
應在競投結束日期前具備上述數款所要求之條件。 |
申請手續
| 1. |
申請人需遞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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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群體成員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 1.2 |
收入證明正本; |
| 1.3 |
有列明住址或通訊地址的任何單據之影印本; |
| 1.4 |
由仁伯爵綜合醫院、鏡湖醫院或衛生中心發出的指明群體中之任一成員具有殘疾指數之醫生證明正本(如適用); |
| 1.5 |
其他證明文件影印本,以證明申請人 / 群體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之實際年期(適用於未能透過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居留年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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