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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 (俗稱 “四厘利息補貼”)

政府於1996年為刺激疲弱樓市及扶助居民置業,制定了「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該制度經數次延期後已於1999年12月結束。其後,隨著第24/2000號行政法規的頒佈,於2000年7月1日開始實行之新一期的四厘利息補貼制度,該制度經延期後已於2002年6月30日結束。已批核獲得四厘利息補貼制度的受益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在許可書發出之日起計6個月內,須簽訂所購樓宇的買賣公證書。倘若不能於上述期間內訂立有關公證書,必須於期限內向房屋局提出延長期限申請,但只可獲延長期限一次 (只適用於受第24/2000號行政法規規範的申請人)。
2. 如拖欠樓宇供款逾3個月,經由行政長官作出批示,除了被終止發放補貼外,亦必須退回所收取之補貼金額。
3. 若將自住單位用作其他用途,須雙倍退還所收取之補貼。
4. 若兩名受益人因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而組成一個新的家團,雙方均須書面通知房屋局取消其中一間房屋之補貼申請,但已收取之補貼則毋需退還 (只適用於受第24/2000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受益人)。

轉售獲四厘利息補貼的單位須知
受益人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5年內轉移獨立單位,則須退還已收取之全部補貼和有關法定利息。而受益人須以書面方式向房屋局提出申請,在受益人退還有關款項後,房屋局將於5個工作天內 (由齊備所需文件翌日起計算) 發出一份聲明書,以供轉移單位之用。

如上述5年期限屆滿後轉移獨立單位者,將導致終止補貼之發放;但因繼承而轉移者,不在此限。

四厘利息補貼一般項目申請表 (下載)
處理:
- 取消補貼發放及/或領取轉移獨立單位聲明書;及
- 在獲批享受補貼的房屋內刪除登記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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