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法令
《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商業空間的批給與管理》6月1日第28/92/M號法令
申請方法
申請租用社會房屋商舖可公開招標及直接批給2種途徑進行。
| 1. |
公開招標 |
| |
公開招標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報章通告,有意競投商舖的人士須留意房屋局有關公佈的內容及細則,在指定的日期內遞交投標書。 |
| 2. |
直接批給 |
| |
下列情況得透過房屋局之意見,且在監督實體許可後,免除招標: |
| |
| 1) |
批給予以社會互助為宗旨之機構或實體; |
| 2) |
相對人乃一場所租賃之權利人,而該場所位於將拆毀,或須作改建或修建工程之社會房屋建築物內; |
| 3) |
相對人從已登記之非正式建築物遷出,且之前在該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 |
|
申請條件
| 1. |
符合一般法律要件及招標通告所載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均獲准許投標。 |
| 2. |
法人應證明其已在商業登記局登記。 |
申請手續
適合於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按有關招標通告的內容及細則為之。
承租人及受讓之義務
| 1. |
承租人之義務 |
| |
| a) |
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支付租金; |
| b) |
如房屋局要求,即讓其檢查租賃之空間; |
| c) |
在完成頂讓後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房屋局; |
| d) |
不將租賃之空間用於與所訂定之宗旨或行業不同者,亦不允許他人如此使用; |
| e) |
不作出危及建築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房屋局; |
| f) |
不妨礙進行房屋局認為必要之工程; |
| g) |
不進行未經房屋局同意之任何工程; |
| h) |
遵守建築物規章以及適用於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
| i) |
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
|
| 2. |
不得要求受讓人負擔上款a及c項之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