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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房屋資訊 > 社會房屋 > 社屋租戶義務
1. 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繳付租金;
2. 讓房屋局在必要時對房屋進行檢查;
3. 不得將房屋作異於其所屬目的之其他用途,亦不得允許其他人將房屋作其他用途;
4. 不得作出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之行為;
5. 不得妨礙房屋局進行認為必要之工程;
6. 不允許合同內未載明之人士以任何方式逗留於房屋內,但承租人之子女或登記之家團成員之子女在其間出生或獲收養者除外;
7. 如獲悉房屋損壞或缺陷,存在任何危險又或有其他人對房屋主張權利,立即通知房屋局;
8. 未經房屋局同意,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9. 如家團中任何成員死亡或不在該房屋居住超過45日,應在5日內通知房屋局;
10. 承租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留宿在居所,並應在5日內通知房屋局其不在該房屋之原因;
11. 遵守樓宇之規章;
12. 合同終止時交還房屋。

租戶不履行義務之後果
1. 如不履行上述第1至第6項以及第8項所規定之任何一種義務,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2. 發現承租人在報名或向房屋局更新其卷宗所載資料時,所作之聲明不符合本法規所規範之租賃前提,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3. 承租人不在該房屋居住超過六十日,或不以該房屋作為永久居所,而不論其是否居住於另一房屋,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4. 家團中任何成員在訂立合同後一年內放棄該房屋,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合同
1. 承租人或其家團中已登記之任何成員其間取得、承諾取得或租賃不動產又或獲批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土地;
2. 家團之收入超出有關法例所規定的限額。

合同失效
如承租人死亡,而在合同內登記之家團之任一成員又或其間出生或被收養之子女仍在世,則租賃不因承租人死亡而失效,但承租人的地位轉予承擔家團生活負擔之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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