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繳付租金; |
| 2. |
讓房屋局在必要時對房屋進行檢查; |
| 3. |
不得將房屋作異於其所屬目的之其他用途,亦不得允許其他人將房屋作其他用途; |
| 4. |
不得作出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之行為; |
| 5. |
不得妨礙房屋局進行認為必要之工程; |
| 6. |
不允許合同內未載明之人士以任何方式逗留於房屋內,但承租人之子女或登記之家團成員之子女在其間出生或獲收養者除外; |
| 7. |
如獲悉房屋損壞或缺陷,存在任何危險又或有其他人對房屋主張權利,立即通知房屋局; |
| 8. |
未經房屋局同意,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
| 9. |
如家團中任何成員死亡或不在該房屋居住超過45日,應在5日內通知房屋局; |
| 10. |
承租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留宿在居所,並應在5日內通知房屋局其不在該房屋之原因; |
| 11. |
遵守樓宇之規章; |
| 12. |
合同終止時交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