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貸款用於
| (1) |
保養或維修樓宇結構,尤其是當出現混凝土剝落、鋼筋銹蝕及磚牆有裂縫或滲水的情況; |
| (2) |
保養或維修樓宇內外牆飾面,尤其是當飾面存在剝落、隆起或鬆脫的危險; |
| (3) |
維修共同設施,尤其是消防設施、電力設施、升降機或供排水系統; |
| (4) |
拆除僭建物; |
| (5) |
保養或維修斜坡或擋土牆。 |
貸款限額
| (1) |
每一單位每次可獲批給的貸款額上限為$50,000.00 (澳門幣伍萬元); |
| (2) |
受惠人如未全數償還已獲發放的貸款,則不得就同一單位再次獲批貸款,但有合理解釋且經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
| (3) |
如從工程的最後費用所攤分的份額未達澳門幣伍萬元的貸款額上限,則批給的金額相等於該份額。(例如填報借伍萬元,但實際費用分攤,每戶叁萬元,即最終借款額為叁萬元。) |
例外情況
在例外情況下,如經主管實體發出維修工程通知,殘危或危及公共安全或衛生的建築物的所有人,可免遵申請所需的任何要件及澳門幣伍萬元的貸款額上限而獲批貸款。
貸款發放的方式
| (1) |
貸款按下列方式發放: |
| |
| - |
貸款分兩期發放,首期貸款為獲批貸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於獲批之日起二十日內發放; |
| - |
第二期貸款為獲批貸款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於獲批之日起二十日內發放,但須遞交經由負責有關工程的註冊技術員確認的竣工證明書及工程付款通知書。 |
|
| (2) |
受惠人須自獲發放全數貸款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局遞交已繳付工程費用的證明文件,否則已獲發放的貸款被視作用於非批給批示所定的工程或用途; |
| (3) |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下,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性發放全數貸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