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償還期
| (1) |
受惠人須自獲發放全數貸款之日起五年內償還貸款; |
| (2) |
貸款以每月一期的分期支付形式償還,金額由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訂定,首期還款於獲發放全數貸款之日起滿一個月時償還; |
| (3) |
貸款應於每月首十日內按指定的地點及方式償還; |
| (4) |
受惠人可於任何時候向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申請償還所欠貸款; |
| (5) |
受惠人如申請延遲或暫停償還貸款並遞交由主管實體發出的文件,證明其經濟出現嚴重困難,尤其是因患重病或無工作能力,則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批准該申請。 |
貸款的取消及返還
| (1) |
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貸款的批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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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惠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貸款; |
| - |
將貸款用於非批給批示所指的工程或用途; |
| - |
轉移有關單位的所有權,但受惠人因繼承而轉移或在轉移前已全數償還貸款者除外; |
| - |
連續三期不償還貸款; |
| - |
不遵守工程通知或工程准照所載的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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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貸款批給取消,受惠人須自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所欠的貸款; |
| (3) |
貸款批給一經取消,受惠人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貸款批給; |
| (4) |
如基於受惠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貸款的原因而取消貸款批給,受惠人須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
強制徵收
如受惠人不返還所欠的貸款,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
如需要更多資料或查詢,請聯絡本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