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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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須知

聘用技術主管: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法律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而其與技術主管的勞動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委任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擔任技術主管職務者除外;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為屬下的技術主管發出工作證,並須審查技術主管是否具備任職要件;
  • 而工作證應載有技術主管的姓名、所屬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附有持證人的照片。

 

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

  •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9條第11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因此,倘符合《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23條第1款“一、如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尚未舉行第一次會議,則只要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召集該會議:(一)分層建築物的半數獨立單位已移轉;(二)分層建築物的百分之三十的獨立單位已被占用;(三)如未出現以上兩項所規定的情況,自樓宇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十八個月後,且至少有一個獨立單位已移轉。”規定之情況,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便須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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