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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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義務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遵守義務:

  • 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
  • 更新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檔案並至少保存5年;
  • 倘有訂定合同
  • 按照合同約定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結清應繳的水電費,並為其投保火險和續保;
  • 按照合同約定為消防設備及電梯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以提供技術和養護服務;
  • 按照合同約定為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管理機關預備及提交帳目、編製年度收支預算,提交其建議進行的工作的說明報告,以說明繳付預算開支和徵收預算收入的需要,以及提交預算執行計劃;

 

  • 倘沒有合同約定,亦須為所管理的每一分層建築物就其管理商業業務和範疇編製相關年度的收支預算,提交上年度有關管理的報告及帳目並張貼於分層建築物入口的大堂;

 

  • 終止合同或管理服務
  • 終止合同,須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和房屋局,並在分層建築物入口大堂張貼通告,且自作出通知之日起最多六個月內,或該期間內直至有接管者為止提供約定的管理服務;
  • 終止管理服務,提前以在分層建築物入口大堂張貼通告的方式通知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房屋局,且自作出通知之日起至少六個月內,或該期間內直至有接管者為止繼續提供管理服務;

 

  • 撤出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須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管理服務及其所保管關於分層建築物的相關文件,尤其截至業務終止之日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所負的或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所負的債務的聲明書,交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管理機關或其代表;

 

  • 履行相關義務時,確保有技術主管指導及意見。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必須於30日內就下列事宜通知房屋局:
  • 所涉及的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訴訟程序;
  • 終止其業務;
  • 發給或續發准照的要件變更;
  • 商業名稱及住所變更,以及任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委任或職務終止;
  • 為發出准照的目的的技術主管之任職要件有變更。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義務

 

  • 倘有下列情況必須向房屋局提供相關資料:
  • 就涉及不遵守本法律或補充法規以及從事業務要件的訴訟程序,須自使訴訟程序終結的判決或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該判決或裁判的副本送交房屋局;
  • 提供與履行本法律及補充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有關一切資料;
  • 在房屋局行使監察權時允許其進入與業務有關的設施及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並作出必要配合,以及提供有關公共設施的使用、公眾安全、公共衛生、財務活動等方面的重要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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