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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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你要知

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16/2012號法律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市民須知

1. 沒有持有中介人或經紀准照是否不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答:《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只有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2. 業主及買家可否自行交易,而不透過房地產中介人?
答:除了透過中介人進行交易外,市民亦可自行交易。

3. 車位及樓花買賣是否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監管?
答:由於車位及樓花均為澳門的不動產,如買賣是在澳門地區透過中介人促成,則有關的“中介行為”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監管。

4. 如何得知該名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是持有有效准照?
答:巿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核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的准照是否有效:
(1)可透過張貼在商業營業場內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認證繕本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確認該房地產中介人是否持有有效准照。
(2)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時,須佩帶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
(3)可查閱房屋局網站之准照查詢系統。

5. 如我想透過房地產中介人促成交易,作為物業的業主,是否必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
答:房地產中介人受客戶委託買賣或租賃不動產時,必須與客戶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

6. 房地產中介合同於何時訂立較為恰當?
答:房地產中介人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前,便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7. 房地產中介合同應該如何制定?
答:房地產中介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並須載明法律規定的必要事項,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保障雙方的利益。另外在符合該法律及其他法律的情況下,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訂定其他內容。

8. "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否等同於"預約買賣合同"?
答:不同。“房地產中介合同”須於房地產中介人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訂立,訂立的主體是房地產中介人及客戶。而"預約買賣合同"訂立的主體是預約買方及預約賣方,該合同並非《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範的範圍。

9. 如果買方及賣方均委託同一個房地產中介人作代表,如何保障我作為買家/賣家的利益?
答:如果房地產中介人同時代表物業交易的雙方,該房地產中介人必須在房地產中介合同列明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及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

10. 房地產中介合同的有效期有多長?
答:如合同未有訂明有效期,則視之為6個月。

11. 我可否與多個房地產中介人簽訂多份房地產中介合同?
答:客戶可根據個人的需要,與一個或多個房地產中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12.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有否訂明佣金為樓價的百分之一或半個月租金?
答:沒有規定佣金的收費,具體的金額由房地產中介人及客戶自行協商。

13. 可透過何種途徑檢舉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行為?檢舉時是否需出具證據或其他合乎法律規定具證明性的文件?
答:市民可透過電話、信函及親臨方式向房屋局進行檢舉,如能提供詳細資料可更有助於進行調查及取證。

詳細內容請查閱標準版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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