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簡介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提高從事業務人員的專業水平,保障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並在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該法律規範從事房地產的中介公司及房地產經紀必須合乎法例的規定才獲發中介公司營運准照及經紀准照,同時,只有持有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者,方可在本澳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並通過設立統一的專業考核制度、監察及處罰機制,規範房地產中介市場的運作、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必須在其商業營業場所顯眼處張貼其"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認證繕本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而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時,須佩帶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工作證內亦須載有房地產經紀的姓名、准照編號、所屬的中介人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持證人的照片。

房地產中介人在與客戶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地產中介人公司與透過其公司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之消費者應以書面方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屋局為具房地產中介範疇職責的主管實體,具職權對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取消中止及註銷,以及科處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處罰作出決定。同時,當房屋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房地產中介人及其全體僱員以及房地產經紀必須讓工作人員進入受監察地點及商業營業場所,以及出示和提供所要求與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有關的文件及資訊。

房屋局須執行監察職務及處罰行政違法行為,但不影響其他公共部門或機構依法享有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