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政府向公屋委介紹新的社會房屋租金計算

日期:2011-01-28

2011年1月27日
新聞資料

特區政府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介紹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按現時社屋租戶的收入情況,以新的租金計算方式,基本上大部份租戶的租金不變或下調;而新方案不設租金上限,可令超出收入上限的高收入家團需負擔較高租金,配合富戶退場機制,更能體現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

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已於2008年向社會諮詢,方案亦於2009年與《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行政法規一併討論,經調整的方案現時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作介紹,並聽取委員們的意見。

考慮到現行第249/98/M號訓令規定之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未有完全參照最低維生指數;同時亦存在因收入增加須提高計租級別,引致租金出現不合理之增幅的問題。而且現行的租金上限,亦無法令高收入家團相應負擔更高的租金,故政府調整了計算方式。

以1個單身人士的家團為例,現行1人家團上限為6,000元,若收入8,999元,由於超出收入上限50%以下,支付第一級固定租金,一人為600元;若收入9,001元,則超出收入上限50%,因此以1房1廳(T1)單位的固定租金1,200元支付。
對比上述8,999元及9,001元收入的兩個家團,收入相差2元,但租金卻增加了一倍多,原因是只要現行法例規定之租金比率跳升一級,就會出現一個不成比例的差距。

新方案不設租金上限

新方案以累進方式計算,將社屋家團每月收入依據以下4個部分作計算:
(一)處於維持生計開支(維持生計開支是參照最低維生指數)或以下,以該部分收入之2.5%計算;
(二)處於維持生計開支至社屋申請收入上限之間的部分,以該  部分收入之17.5%計算;
(三)處於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內的部分,以該部分收入之 20%計算;
(四)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上,以該部分收入之22%計算。社屋租金為月收入所處範圍內各部分之和且不設最高租金上限。

以1人家團月收入8,999元為例,按新法計算,其需付之租金為1,253.8元,若月入9,001元,新法計算需付租金為1,254.2元,即新法下收入增加與租金增加之幅度較合理。

其計算如下:
以1人家團月收入8,999元為例:
公式:1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X2.5%+(1人家團收入上限-1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X17.5%+(月收入-1人家團收入上限)X20%
即2,640元X 2.5%+(6,000-2,640元)X17.5%+(8,999元-6,000元)X20%=1,253.8元
 
而月入9,001元為例,計算如下:
公式:1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X 2.5% +(社屋1人家團收入上限-1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 X17.5%+(月收入-社屋1人家團收入上限) X20%
即2,640元X 2.5% + (6,000元-2,640元) X 17.5%+(9,001-6,000) X  20%=1,254.2元

在新法下大部分社屋租金是得到下調,以1人家團之收入3,000元為例,現行法例下需付租金為450元,但在新法下則為129元,租金有一定程度之下調。

收入為3,000元新法下租金之計算如下:
公式:一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X 2.5% +(1人家團月收入- 1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 X 17.5%
2,640元X 2.5%+(3,000元-2,640元)X17.5%=129元。

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的特點,主要設定收入低於或等於維持生計開支的租金,是以收入固定比率2.5%計算,可保障收取經濟援助之家團最低租金負擔;新方案的計算基數(最低維生指數)操作簡易,清楚易明,使租金修訂能適時配合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累進方式計算,可免除因家團收入超出某一收入界線,將引至租金與收入不協調的狀況,更好體現公平原則;同時,取消租金上限,令高收入家團需負擔市場甚至更高的租金,冀可誘導該等社屋家團退回所租住之社屋單位,配合社屋富戶退場機制的落實。

為使社會資源落實到有需要的人士,2009年8月公布的《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設立了富戶退場機制,社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3年超出上限,或連續2年超出上限的一倍,房屋局可在合同首次期限屆滿或所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