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行政會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

日期:2011-02-18

2011年2月18日
新聞資料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並會送交立法會審議。新制訂的法律草案建議現正從事中介業務的公司或自然人企業主及經紀,須申領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以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提高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水平,進一步保障房地產中介業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而為保障現時的從業員,草案內亦設置3年臨時准照作過渡安排。

公開諮詢,獲各界普遍認同

現存於本澳的法律體系的公證及物業登記制度已規範不動產的交易程序,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的穩定性、安全性及高透明度。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對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特區政府於2007年啓動《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的制訂工作,並於翌年進行公開諮詢,期間,收到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而意見普遍認同需要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提高專業服務水平。

房地產中介准照及經紀准照

草案建議為房地產中介公司或自然人企業主,以及房地產經紀,設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兩類准照的有效期均為三年。同時,亦規範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期間需注意的事宜、從業員的權利及義務、行業的監察及管理制度,調查機制、罰則,以及設置三年臨時准照作過渡安排等內容,以期建立一套完善的房地產中介發牌監管制度。

領取房地產經紀准照之人士除具備法案所要求的適當資格外,尚須具備法定行為力、高中教育學歷、已履行稅務及通過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但發出通過鑒定的證明文件與申請准照之間的期間不得多於一年。

三年臨時准照

法律草案因應本澳的實際情況設定相關的過渡安排,建議現正從事中介業務的公司或自然人企業主及經紀,在法律公佈之日,如具有法定行為能力、具有適當資格及已履行稅務義務之要件,可在法例公佈的翌日計180日內申請辦理臨時准照。臨時准照由法例公佈180日後的日期開始生效,為期3年;而臨時經紀准照的申請,將獲暫時豁免高中畢業學歷及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證明。

對於持有臨時房地產經紀准照的持有人,若在期滿前申請正式准照,按以下3種情況處理:
- 連續在本澳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已滿5年且年滿40周歲之人士,經參加相關的培訓課程後,可獲豁免高中畢業及職業技能考試;
- 連續在本澳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已滿3年但未滿5年之人士,經參加相關培訓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可獲豁免高中畢業的從業要件,但須通過職業技能考試;
- 從事中介業務未滿3年之人士,必須具備合格完成高中教育及通過職業技能考試。

從業期間的義務及相關事項

此外,法律草案亦建議規範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期間的義務及必要事項,包括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前,必須與客戶簽署書面合同,如合同無訂明有效期,推定為6個月;合同內須載明中介人、客戶及物業資料外,並須列明擬促成的法律行為、佣金的計算方式或款項、其他倘有的費用、支付方式、條件及是否獨家代理;未經客戶同意,不可將客戶轉予其他中介人,亦不得將客戶或物業資料披露予其他中介人或經紀;中介公司及自然人企業主僅可僱用持有有效經紀准照的人從事房地產中介職務,並須為屬下的經紀發出工作證,經紀不得同時為一間以上的中介公司及自然人企業主從事中介業務等內容。

該法律草案亦建議規範行業的監察管理制度、調查機制及罰則,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規的人士展開調查,並可根據違法者違法情節的輕重向其科處書面警告或罰款,又或因應嚴重性一併或單獨向其科處關閉場所或禁止從事業務1個月至1年的附加處罰。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將於公佈後滿180日生效,同時,將制定行政法規以補充法案之執行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