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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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通知

屬如下情況,則須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V註1及2,以及對應的申請文件:

1.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必須於30日內就下列事宜通知房屋局:

    (1)    所涉及的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訴訟程序,自知悉之日起計;

    (2)    終止其業務,自終止之日起計;

    (3)    發給和續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要件變更,自發生變更之日起計;

    (4)    為發出准照的目的的技術主管的任職要件變更,自知悉之日起計;

2.     就涉及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不遵守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或第1/2018號行政法規《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以及從事業務要件的訴訟程序,須自使訴訟程序終結的判決或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該判決或裁判的副本送交房屋局。

 

註1:申請人/公司之合法代表按證件式樣簽署。倘為公司,須加蓋公司印章。於提交申請時,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署式樣之證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倘證件上沒有簽署式樣,可親臨房屋局簽署。

註2: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實體)作出申請,則無須上傳本文件。

 

- 所有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並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如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且正、背面同頁。

- 除上述文件外,房屋局尚可為有助審查是否符合發給准照的要件而要求申請人說明或提交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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