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問題集

  1. 《經濟房屋法》何時生效?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
  2. 經濟房屋的建造由誰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建造經濟房屋樓宇,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決心。
  3. 經濟房屋有甚麼目的?
    建造經濟房屋之目的有:
    • 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
    • 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
  4. 經濟房屋有甚麼作用?
    經濟房屋對私人房屋市場及社會房屋政策起着補充性作用。
  5. 經濟房屋單位可作甚麼用途?
    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業主)及其家團自住。
  6.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條件是甚麼?
    有意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人士,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屬澳門居民的家團或個人,均可申請購買單位,但申請只可由年滿18歲且為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家團成員或個人申請人提出;
    2. 申請人須遵守依法訂定的收入及資產限額;
    3.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5年內直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之日前,不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或土地;
    4. 下列人士不得申請取得經濟房屋:
      • 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兩年內,曾被解除經濟房屋單位買賣預約合同或曾被宣告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無效的家團成員或個人;
      • 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兩年內,因作虛假聲明,或使用欺詐手段曾被取消經濟房屋申請的家團成員或個人;
      • 為已獲房屋局許可購買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 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業主)的配偶;
      • 為已獲房屋局許可獲得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即四厘利息補貼)的另一家團申請表所載成員;
      • 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5年內,獲交付經濟房屋單位後捨棄購買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
      • 曾轉售經濟房屋單位的所有人(業主)及其家團成員。
  7. 何謂核心家團及非核心家團?
    1. 核心家團指僅由與代表申請的成員有婚姻、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收養關係的人所組成的家團(如:法律上的夫妻關係、申請代表的父母、子女、爺孫等);
    2. 非核心家團指僅由與代表申請的成員有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或事實婚關係的人所組成的家團或同時由本項及上項所指的人組成的家團(如:其中一名成員與申請代表為事實婚關係或兄弟姊妹關係)。
  8. 如何訂定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
    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將由補充法規訂定,主要根據:
    • 同類單位在私人市場上的價格;
    • 經濟房屋購買對象的購買力;
    • 購買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銀行貸款金額、所涉及的利率、家團人數及其他負擔等。
  9. 分配制度的分組排序有甚麼優先順序?
    合資格家團將按法定的優先次序分組,組別的優先順序如下: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人;以分組方式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排序,同時,每一組別內再次排序,尤其考慮家團成員中有長者或殘疾人士。
  10. 經濟房屋申請的排序名單有效期何時終止?
    經濟房屋分配制度按每期可供應房屋接受申請;申請人按公佈之排序名單的次序選擇房屋;名單的有效期直至該期所有房屋獲分配後終止。
  11. 經濟房屋單位有甚麼計價因素?
    經濟房屋單位售價不會與市場掛鈎,並由補充法規訂定,其計價因素尤其包括:
    • 經濟房屋家團的購買力;
    • 樓宇的座落地點、建成年份;
    • 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及位置、面積及類型。
  12. 購買經濟房屋單位後,何時才能將該單位轉售?
    經濟房屋單位須自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16年屆滿後,才可轉讓。
  13. 有甚麼例外情況,容許在16年禁售期內出售單位?
    在下列情況下,可批准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
    1. 不可轉讓的期間未滿6年,證明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或在例外情況下有關家團成員死亡或屬於極重度殘疾;
    2. 不可轉讓期間滿6年。
    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後,須遵守以下的規定出售單位:
    • 單位須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一般要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而有關售價上限是根據單位買入價及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 新取得人的不可轉讓的期間仍按單位的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16年。
  14. 在16年不可轉讓期屆滿後,出售經濟房屋單位須遵守甚麼條件?
    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出售有關單位:
    1. 向房屋局繳付補價;
    2. 房屋局沒行使優先權;
    3. 把單位出售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15. 經濟房屋單位轉售之補價如何計算?
    • 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屋時,可享有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以解決其住房問題,故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轉讓;
    • 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稅務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作計算;
    • 舉例,假設某人以60萬元購買一個補貼比率為50%的經濟房屋,即其享有5成的政府補貼;若16年後該經濟房屋轉售時,財政局評稅估值120萬,經濟房屋業主須按5成補貼比率,返還政府60萬元補價。
  16. 如將經濟房屋單位用於自住以外的其他用途,須承擔什麼後果?
    • 預約買受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30%的罰款;
    • 所有人,即業主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的罰款。
  17. 分配房屋後至做契前,家團成員可否購買住宅用途的物業?
    根據法例規定,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五年內至簽訂買賣單位的公證書之日前,申請人不可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物業或土地,如在訂立買賣公證書前擁有居住用途物業或土地,會被解除有關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收回經屋單位。
  18. 經濟房屋取得人提供虛假聲明,如何處罰?
    • 如提供虛假聲明,按刑法規定予以處罰;
    • 如被判定曾提供有關申請要件的虛假聲明,單位的預約合同及買賣合同均屬無效。
  19. 四年前將住宅單位出售了,現在可以申請嗎?
    不可以。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表前五年內,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物業。(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
  20. 現在已在舊隊輪候經屋中,可否再作申請?
    若申請人已為經濟房屋輪候家團,原申請表仍然有效,無須再次提交。
  21. 個人申請人是否只可以申請1房1廳?
    根據法例規定,個人申請人可選擇的房屋類型為T1(1房1廳)。
  22. 關於經屋業權人是否一定要家團代表?其他成員可以做業權人嗎?
    法例並沒有限制每一經屋單位的業權人數目,然而提出申請的人士(即家團代表)必須為擬購買單位的業權人之一。根據法例規定買賣預約合同的立約人可由任何具行為能力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申請人擔當。
  23. 申請表格可以郵遞方式遞交嗎?可以找人代為遞交嗎?
    不接受以郵遞方式遞交的申請表。填妥的申請表和所需文件須在有關開展申請公告所指的期間內,由申請人或其代表於辦公時間內到該公告指定的地點遞交,屆時須出示申請人(指載於申請表內的成員)的身份證正本予作核對。
  24.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限及下限、資產淨值上限,以及供申請單位的售價的訂定於何時公佈?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限及下限、資產淨值上限,以及供申請單位的售價是透過補充法規訂定,並於開展經濟房屋申請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25. 遞交申請表時須同時遞交收入證明嗎?
    收入證明無須於遞交申請表時遞交,僅須於獲甄選時遞交。
  26. 內地或海外資產是否須填寫?
    如果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元,則須申報。申請人有5個戶口,其中4個戶口加埋有一萬元,但其餘一個有戶口有五十萬,應怎填寫。澳門幣5,000元或以上的存款都要申報。
  27. 曾出售經濟房屋單位的所有人及其家團成員,可以申請經屋嗎?
    根據法例規定,該等人士不得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但如有合理解釋,該等人士可請求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
  28. 為房屋局許可購買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可以申請嗎?
    根據法例規定,該等人士不得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但如有合理解釋,該等人士可請求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
  29. 為房屋局許可獲得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的另一家團申請表所載成員,可以申請嗎?
    根據法例規定,該等人士不得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但如有合理解釋,該等人士可請求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
  30. 什麼情況下才獲例外許可?
    提出例外許可的申請人須提交足夠的資料及情況說明,供房屋局審批。考慮的因素尤其有:
    1. 經濟房屋所有人或受惠補貼的獨立單位所有人移轉單位的原因;
    2. 登記家團的人口結構的變化;
    3. 原家團所購的經濟房屋或受補貼的獨立單位的類型;
    4. 原家團所購的經濟房屋的不可轉讓之責任期限或受補貼的獨立單位的移轉限制是否經已結束。
  31. 我同父母塡一份表,我同弟弟塡一份表,可否同時交兩份表?
    不可以。申請人不得在多於一份的申請表上出現。(第10/201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
  32. 身份證遺失了,現在剛去補領可以辦申請手續嗎?
    可以,但遺失身份證人士須出示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補領身份證的收據,在領回身份證後須向本局出示正本並補交副本。
  33. 申請表內是否不可使用塗改液?若填寫錯了該如何處理?
    申請表內避免使用塗改液,若申請表內資料有誤,可劃去填錯部分,並在旁簡簽。
  34. 通訊地址可為國內地址嗎?所遞交的憑單(如水、電、電話單等等)是否須為申請人之名字?
    通訊地址須填寫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址,而遞交的水、電費單無須印有申請人之名字。
  35. 申請表所指的"以澳門幣計算及進至元位"是什麼意思?
    澳門幣須以整數填寫(如澳門元1,986.18元進至澳門元1,987元)。
  36. 那些收入項目不計算在收入範圍內?
    主要包括:現金分享、房屋局的住屋臨時補助、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援助金、敬老金及殘疾津貼、教育暨青年局的學費津貼、取得文教用品津貼、書簿津貼、助學金、貸學金、獎學金、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財政局的工作收入補助。
  37. 申請人須申報的資產有哪些?
    申請人須申報的資產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資產,尤其是不動產、工商業場所、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及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銀行賬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或其他物品,扣除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債務。
  38. 我現在是社屋承租人,可以申請經屋嗎?
    原則上租住社會房屋的人士,只要符合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一般要件是可以申請經濟房屋。但社屋承租人在取得經濟房屋後,必須將原租賃的社會房屋退回房屋局。
  39. 我現在是社屋的家團成員,可以申請經屋嗎?
    原則上租住社會房屋的人士,只要符合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一般要件是可以申請經濟房屋。但社屋租戶的家團成員取得經濟房屋後,該家團成員須從社屋家團中刪除,剩下的社屋成員人數如不符合所居住的房屋類型,剩下的社屋成員就需調遷。
  40. 現時入了申請,可否在下次開展申請時再遞交申請?
    根據法例規定,若申請人在多於一份申請表上出現,將被取消申請資格。由於申請人排序名單的有效期在供申請的單位出售完畢後終止,如果該期名單的有效期已結束,申請人未能獲得分配房屋,可在下次開展申請時再提出申請;如果該期名單仍然有效,則不可參加隨後開展的申請,除非已取消原來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