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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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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房屋法的一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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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 若解除買賣預約合同,預約買受人有權獲退回為購買單位已支付的價金;
- 若預約買受人因購買單位成為銀行貸款的債務人,首先須向債權實體償還欠款,餘款則退還予預約買受人;
- 退回的款項中須扣減:
- 相當於單位售價1%的款項,以抵銷房屋局所承擔的行政開支;
- 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必須進行的工程費用的預計金額;
- 尚未繳交的管理費、水費、燃氣費、電費及電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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