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就部分房地產中介業者提出內容之回應

日期:2013-06-28

因應有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部分內容之誤解,房屋局重申,用途屬於工廈、住宅按法律規定不可以從事中介人的商業營業場所。都市用地倘沒有資料證明其用途,對於在該都市用地上現行經營中介人業務的商業營業場所會作出寬鬆的處理。同時,房屋局接見了立法會議員高天賜及數名業界代表,就有關內容作出說明。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早在2008年草擬法案時,房屋局與法務局進行了公開諮詢,充分收到社會多方面的意見,直至在2011年交立法會審議期間,亦繼續與業界代表保持緊密溝通,業界代表亦有參與其中。

法律在2012年11月頒佈,於2013年7月1日生效,由頒佈至生效有近9個月的時間。此外,在法律中亦有規定對過渡期間的安排,給予業界充分的時間作出過渡的安排。

為更好地推廣法律,在2013年4月起先後舉行約10場業界及公眾說明會,並多次與各商會及業界進行會面,介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主要內容。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於2013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

因應報章有關部分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提出的內容,房屋局重申,經紀在工作時配戴由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是為了保障消費者能清楚辨認經紀的身份。

法律規定在提供中介業務前中介人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是保障雙方(中介人及消費者)的權益,倘中介人為業主開展多方面的工作,但最後業主沒有給應有的佣金。跨行合作屬正常的商業活動,只須得到經紀所屬的中介人及客戶的同意便可。

用途屬於工廈、住宅按法律規定不可以從事中介人的商業營業場所。都市用地倘沒有資料證明其用途,對於在該都市用地上現行經營中介人業務的商業營業場所會作出寬鬆的處理。
 
違規的經紀須負起個人責任,中介人並不對此負有連帶責任,僅在繳納行政罰款時,中介人才負有連帶責任。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並沒有規定物業僭建問題由中介人及經紀負責任,但中介人及經紀必須盡一切應有措施及將其所知道有關該不動產的狀況如實向消費者說明,不應刻意隱瞞或提供不實資料,如無法確認亦應向客戶說明。

此外,因應業界對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之訴求,房屋局經綜合分析,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但目前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於7月1日至7月11日期間前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所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應儘快於法律生效起6個月內與對方以書面方式重新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截至2013年6月26日,房屋局共收到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申請有4,395宗,已批3,957宗;共收到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有1,541宗,已批1,177宗。

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期限明(28)日結束,由於6月29、30日為星期六、日,故6月28日為申請最後一個政府辦公日。房屋局呼籲有意申請有關臨時准照者須留意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