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人員於“中介法”生效首日到全澳多間地產代理商舖巡查

日期:2013-07-02

2013.07.01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已於今日(7月1日)起生效,為配合相關工作順利推行,房屋局會自7月1日起持續有序地派員到本澳各區房地產中介公司(俗稱地產舖)巡查,而房屋局於首日分別到全澳多間地產舖巡查結果正面,並未發現有違規情況。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在2012年11月頒佈,於今日生效,由頒佈至生效有近9個月的時間。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於2013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而在2013年7月1日起向客戶提供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須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屋局稽查人員於今(1日)分別前往澳門及氹仔區內較為集中之多間地產舖進行抽查性巡查工作,已成功進行巡查的16間房地產中介營業場所中,基本上符合相關規定。
在稽查人員進行巡查過程當中,亦發現有部份的房地產中介經紀不清楚須配戴由所屬中介公司發出的工作證,按照第4/2013號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中,所指的工作證應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在證上須載有該經紀的姓名、准照編號、所屬的中介人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附有持證人的照片。


房屋局再次提醒房地產中介人須在其營業場所當眼處掛上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及營業場所說明書。


而本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惟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於7月11日前,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本年7月1日前已訂立且仍有效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在7月1日,房屋局已接收4份中介協議清單。


房屋局重申根據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的規定,於2013年7月1日後所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合同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同時,就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訂立的口頭方式的房地產中介協議,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所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應儘快於法律生效起6個月內與對方以書面方式重新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