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嚴正敦促永添新邨原管理公司盡快撤離

日期:2013-07-29

2013.07.26

鑑於永添新邨原管理公司的管理合約於本年6月30日屆滿後,沒有履行承諾撤出,導致管理委員會招聘之新管理公司無法如期進場執行樓宇管理服務,而該新邨之管理委員會亦無法履行職責維修公共設施,房屋局嚴正敦促原管理公司,必須盡快撤離,同時,亦已通知該新邨全體業主自7月1日起應將管理費交予管理委員會,以盡快跟進升降機之維修事宜,確保公共設施的安全使用。


房屋局一直致力協調永添新邨解決管理權交接問題,今年初,原管理公司表示不願繼續管理,局方已隨即按職能協助管委會,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並進行公開招標聘請新管理公司,期間局方積極協調雙方舉行會議商討交接,並於交接當日派員協調,惟原管理公司因與管委會存在債務償還問題未妥善解決,拒絕撤走,致使雙方未能簽署交接協議。


根據第41/95/M號法令之規定,管理職能由分層所有人管理委員會行使,或由為此而訂立管理合同之專門實體(下稱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公司必須對樓宇共有部分履行管理義務,使消防設備、電梯、水泵及其他公共設備保持良好之運作狀況,並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以提供技術及養護服務。


鑑於原管理公司沒有履行承諾,於管理合同已屆滿後撤出,導致管理委員會招聘之新管理公司無法如期進場執行樓宇管理服務,此舉已令永添新邨管理委員會無法履行職責,公共設施無法進行維修,基此,房屋局已嚴正敦促該公司必須盡快撤離永添新邨。否則,倘該新邨出現嚴重樓管事故,將由該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同時,局方亦已依據第41/95/M號法令之規定,對原管理公司開展行政處罸程序,以落實行政監管之職責。至於該公司曾提及之債務償還問題,局方仍會繼續協調,但不妨礙該公司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局方亦呼籲該新邨全體業主,自7月1日須向管理委員會支付管理費,以便管委員可盡快聘用專業電梯保養公司檢查電梯並作出必要的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