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開展居雅大廈經濟房屋居住狀況巡查

日期:2014-05-30

房屋局一直依法監察公共房屋單位的租賃、出售及佔用情況,持續加強對經濟房屋居住狀況的巡查工作,於日前晚上進行了路環石排灣居雅大廈經濟房屋單位居住狀況的巡查,期間,共對150多個單位進行了家訪調查,其中有3宗個案涉嫌將單位作非自住用途,將作進一步跟進。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法律並規定,倘經屋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的罰款,若作部分出租,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0%的罰款。上述所指的違法者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罰原罰款的1%外,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一直依法跟進公共房屋的監管巡查工作,並於本年第一季巡查了共700多個單位,於社屋巡查中,共發現20宗個案涉嫌違反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相關條文的規定,其中7宗因簽署租賃合同後未有入住已退回社屋單位、11宗因租戶不以社屋作永久居所正開展法律程序收回社屋單位及2宗因租戶未有按上述行政法規規定作告知而發出警告信;至於經屋個案中,於第一季完成巡查的300多個單位,未有發現違規情況。
 

而是次巡查對象為路環石排灣居雅大廈經濟房屋,房屋局共對約150多個單位進行了家訪調查,發現3宗個案涉嫌將單位作非自住用途將作進一步跟進,其餘單位並未發現有將單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等違規情況。

為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得到合理的運用,局方亦將持續到各公共房屋作居住狀況的巡查監管,並呼籲知情者對違規情況作出舉報,當局必定作出跟進並對違規個案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