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持續監察房地產中介活動並處罰相關違法行為

日期:2014-10-09

房屋局一直依照《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監察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之執業情況,由2013年7月1日至今年9月共對房地產中介人之商業營業場所進行巡查達3,100多次,同時,已對2宗違反房地產中介合同相關規定的個案作出處罰。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已一年多,期間房屋局持續進行有關房地產中介業務之監察工作,內容包括檢視房地產中介人有否在其商業營業場所顯眼處張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認證繕本、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時有否佩帶法定之工作證等。

除了巡查外,還會透過投訴或舉報等方式,對有關之涉嫌行政違法的行為進行調查;截至9月30日,房屋局共對28宗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涉嫌行政違法的個案提起了處罰程序。現時,已完成調查並確認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相關規定的個案有2宗,分別為因房地產中介合同未載明法定事項、房地產中介人未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便提供房地產中介業務服務,並已按照《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對上述2個案科處罰款;房屋局稍後亦會在巡查房地產中介人商業營業場所時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合同情況之檢視。同時,呼籲任何人士如知悉有涉嫌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相關法規的行爲,可立即向本局舉報。

房屋局提醒,市民如透過房地產中介人買賣或租賃不動產時,必須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根據第7/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在提供房地產中介業務前,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以保障雙方的權益。而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有關的事項,包括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等。

另外,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規定,如房地產中介人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180日或間斷360日主動關閉其全部商業營業場所、房地產經紀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180或間斷360日未有從事業務,都會被視為終止業務,可被註銷准照。

房屋局將繼續監察房地產中介業者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相關規定的遵守情況,致力確保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同時,會持續向社會各界宣傳及推廣,加深廣大市民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其相關法例的認識,以期更好地保障本澳房地產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