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社會房屋新申請將不設地區的選擇

日期:2012-06-19

特區政府公報今(18)日刊登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主要是規定社會房屋新申請將不設地區的選擇,這不影響現有輪候家團的申請及排序,並設有過渡規定;以及進一步明確社會房屋家團總收入之計算範圍。

為使各地區的房屋需求與供應相配合,以令有迫切住屋需求的輪 候家團可盡快上樓,特區政府透過修改《社會房屋申請規章》,規定社會房屋的新申請將不設地區的選擇,同時在甄選時,根據現有房屋數目按其類型甄選。本批示生效前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已獲接納的申請及相關排序,不會因是次修改而受到影響,而上述名單上的獲接納輪候家團的地區分組仍繼續有效,但設有過渡規定,房屋局可按家團排序將適合其類型且位於其他地區的可動用房屋分配予有關家團,倘獲甄選的候選人獲通知可獲分配房屋但無意佔用有關的房屋,則可選擇放棄申請,即從總輪候名單上除名;或放棄其地位,即將該候選人轉列於總輪候名單末尾,但僅限一次。

此外,特區政府進一步明確社會房屋家團總收入之計算範圍,包括須計算從工作或職業活動取得的收益以及從工商活動、不動產、著作權及財務運用所得的收益。各項政府補貼、津貼或援助,倘相關法例明確規定該等款項不構成收入,則在計算收入時不將其視為收入;倘相關法例未明確該等款項不構成收入,當其發放予候選人同時具有相對穩定性、可估算及可獲取的特點,才將其視為收入。針對未明確列明的其他收入,同樣地僅當該等款項的獲得具有穩定性、可估算及可獲取的特點,在計算總收入時才將其視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