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棄取得單位1. 若預約買受人捨棄取得單位,有權獲退回為購買單位已支付的價金;2. 退回的款項中須扣減:- 債權銀行的欠款;- 相當於單位售價1%的款項,以抵銷房屋局所承擔的行政開支;- 在單位已交付預約買受人的情況下,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必須進行的工程費用的預計金額。 註: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五年內,曾在有關樓宇的使用准照已發出及獲交付單位後捨棄購買單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