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捨棄取得單位

1. 若預約買受人捨棄取得單位,有權獲退回為購買單位已支付的價金;

2. 退回的款項中須扣減:

- 債權銀行的欠款;

- 相當於單位售價1%的款項,以抵銷房屋局所承擔的行政開支;

- 在單位已交付預約買受人的情況下,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必須進行的工程費用的預計金額。

 

註:在提交經濟房屋申請之日前的5年內,曾捨棄取得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不得申請取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