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買受人捨棄取得單位申請
1. 若預約買受人捨棄取得單位,有權獲退回為購買單位已支付的價金;
2. 退回的款項中須扣減:
2.1 債權銀行的欠款;
2.2 相當於單位售價1%的款項,以抵銷房屋局所承擔的行政開支;
2.3 在單位已交付預約買受人的情況下,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必須進行的工程費用的預計金額。
註:在提交經濟房屋申請之日前的5年內,曾捨棄取得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不得申請取得單位。
(適用於 “萬九”經屋家團及透過業興大廈一房廳經濟房屋申請、多戶型經濟房屋申請、2019期經濟房屋申請,以及2021年或以後開展的經濟房屋申請而購買經濟房屋的預約買受人或其家團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