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申請要件

1. 申請必須由1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提出:

- 連同家團申請,申請人須年滿18歲;

- 個人申請,申請人須年滿23歲;

 

2.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符合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每月收入或資產淨值限額的要求;

 

3. 已婚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配偶須加入申請表內,並作為其家團的組成部分,即使配偶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須計算該配偶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

 

4. 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12個月內,申請人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5.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10年內直至簽訂買賣預約合同之日,均不得為或不曾為: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的都巿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共同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共有人,不論當中所佔的份額為何,但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承批人;

 

6.   下列人士不得申請取得單位:

- 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10年內,曾被解除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或曾被宣告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無效者;

- 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10年內,屬為租賃社會房屋、取得經濟房屋或獲取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而作虛假或不確實的聲明,或使用欺詐手段致被取消之前的申請者;

- 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申請表所載者;

- 已獲房屋局許可予以發放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者;

- 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5年內,曾在經濟房屋樓宇的使用准照已發出及獲交付單位後捨棄購買單位者;

 

7. 經濟房屋或四厘補貼取得人以外的家團成員,倘日後結婚,可自有關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10年後另行申請取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