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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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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房屋法的一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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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過渡規定
- 第13/2020號法律對第10/2011號法律所引入的修改,不適用於之前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預約買受人及所有人,對此仍適用該法律修改之前的第10/2011號法律的規定,但不影響下列第3點及第4點的規定。
- 第13/2020號法律對第10/2011號法律所引入的修改,不適用於之前開展的經濟房屋的申請,有關申請及其後續的處理,尤其是取得人的甄選、出售單位、不可轉讓的負擔及單位的出售、稅務豁免及其他優惠以及處罰制度,仍適用該法律修改之前的第10/2011號法律的規定,但不影響以下兩點的規定。
- 經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8款及第34條第4款的規定,適用於已根據《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簽訂買賣預約合同的預約買受人,而第14條第8款所定的期間應為由提交申請之日至選擇單位之日。
- 經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8款的規定,亦適用於在該法律生效前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及預約買受人,此款所定的期間應為由提交申請之日前5年內至選擇單位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