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行為
- 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尤其是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房屋局將科處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20%的罰款,且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否則,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 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其家團成員沒有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計每一年內在該經濟房屋居住不足183日,房屋局可向單位權利人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5%的罰款,且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否則,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 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部分出租,房屋局將科處相當於該單位最初售價的2%至5%的罰款;
- 預約買受人沒有合理解釋而不到場簽訂有關單位的買賣公證書,房屋局將科處澳門元3,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違法的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否則,每逾期1日,加罰原罰款額的1%;
- 在房屋局作出處罰且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後1年內再作出相同性質的行政違法行為視為累犯,罰款的最低限度提高1/4,最高限度則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