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中止/註銷

♦ 准照的中止
   房地產經紀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中止,可基於以下任一原因:

  1. 應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請,但中止期間不得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或間斷超過12個月;
  2. 准照有效期內,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任一從業要件,可被中止准照,但准照持有人已補正有關從業要件後可申請取消中止:
    • 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
      1.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 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
      1. 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的代表的常居地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符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從事業務的其他法定要件;
      2. 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3. 至少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
      4. 具備商業營業場所;
      5.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
      1. 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
      2. 具備商業營業場所;
      3.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3. 准照持有人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該處罰期間為一個月至九個月;
  4. 准照持有人被採用防範性停業措施。

♦ 取消中止准照
   在下列情況下,應准照持有人的申請,可取消中止准照:

  1. 所申請的中止期間屆滿後,准照持有人欲再從事業務 ;
  2. 准照有效期內,如准照持有人因不符合所規定的從業要件而被中止准照的情況下,准照持有人已補正導致中止的不當情事;
  3. 如准照持有人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及對其採用防範性停業措施而被中止准照的情況下,中止期間已屆滿。

♦ 准照的註銷

  1. 應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請;
  2. 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的從業要件:
    • 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
      1. 具有法定行為能力;
      2. 具備適當資格。
    • 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
      1. 未被宣告破產;
      2. 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或該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不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
      3.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備適當資格
    •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
      1. 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3. 准照中止期屆滿且未取消准照中止狀態;
  4. 准照持有人死亡、消滅或終止其業務:
    • 房地產經紀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180日或間斷360日未有從事業務,視為終止業務,但有合理解釋及獲房屋局接納的情況除外。
    • 房地產中介人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180日或間斷360日主動關閉其全部商業營業場所,視為終止業務;
  5. 准照有效期滿且未獲准續期;
  6. 藉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其他不法途徑獲發准照;
  7. 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該處罰期間為九個月至一年;
  8. 准照持有人未自願繳付已轉為不可申訴的處罰決定所科的罰款。

中止和註銷准照的效果

  1. 如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准照被中止,則准照持有人不得在中止期間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
  2. 如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准照被註銷,則准照持有人須立即終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但如符合本法律規定的要件,不影響其可重新申請發給准照;
  3. 中止或註銷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導致其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