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違法行為與處罰參照表

違法行為與處罰參照表:

違規事項

罰則及附加處罰

未持有有效准照而以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

罰款:
科澳門元5萬元至30萬元
或/及
附加處罰:
關閉營業場所1個月至1年,或/及
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1個月至1年

未持有有效准照而以房地產經紀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

罰款:
科澳門元2萬元至10萬元
或/及
附加處罰:
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1個月至1年

房地產中介人僱用沒有持有有效房地產經紀准照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罰款:
按其所僱用的每一未持有有效房地 產經紀准照的人,科澳門元3萬元至15萬元
或/及
附加處罰:
關閉營業場所1個月至1年,或/及
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1個月至1年 

1. 商業營業場所非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
2. 房地產中介人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
3. 房地產中介人沒有履行對客戶應遵的義務;
4. 房地產中介人沒有將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存檔及保存5年;
5. 房地產中介人不服從房屋局的監察,並沒有讓適當表明身份的工作人員進入商業營業場所以查閱及索取存檔合同及其他與房地產中介活動有關的文件;
6. 房地產中介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向房屋局提供其所要求的與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有關的資料;
7. 房地產中介人沒有監管其房地產經紀遵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補充法規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就涉及本法律所訂定的具約束力及強制性的指引;

罰款:
科澳門元2萬元至10萬元
或/及
附加處罰:
關閉營業場所1個月至1年,或/及
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1個月至1年

1. 房地產經紀為多於一名房地產中介人提供服務,且沒有獲中介人明示許可;
2. 房地產經紀沒有協助其所屬的房地產中介人履行對客戶應遵的各項義務;

罰款:
科澳門元1萬元至5萬元
或/及
附加處罰:
關閉營業場所1個月至1年,或/及
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1個月至1年

違反本法律或補充法規的其他規定或不遵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就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所訂定的具有約束力及強制性的指引者。

罰款:
科澳門元5千元至2萬5千元

註: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36條的規定,"如違法者為累犯,須將最低罰款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罰款額則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