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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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法》第10/201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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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發展合同的規範》4月12日第13/93/M 號法令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有關買賣預約合同在《經濟房屋法》生效之日前已簽訂,對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因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內容,仍適用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而在《經濟房屋法》生效之日前已生效的房屋發展合同仍然有效,並適用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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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6月26日第26/95/M號法令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條第五款(二)項的規定,根據《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的規定已列入輪候總名單的獲接納家團仍適用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但第十五條b)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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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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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場坊永寧街的經濟房屋的售價。》第27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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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美副將馬路,名為 "TN27"地段上興建的經濟房屋,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第4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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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名為 "CN3"地段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第9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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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名為"CN5a"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二房一廳(T2)及三房一廳(T3)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第20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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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鴨涌馬路,名為"4"地段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第2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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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大馬路,稱為青洲坊"1"及"2"地段的土地興建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第20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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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俾若翰街,名為筷子基"E"及"F"地段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兩房一廳(T2)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第3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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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2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的補貼比率。》第12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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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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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屋局出售房屋予有關家庭群體》第15/GM/92 號批示 (2月24日第8期《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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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向居於非常規房屋之家團出售房屋》第44/GM/93號批示 (7月26日第30期《政府公報》請參閱葡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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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3/93/M號法令許可房屋局出售已建成之房屋》第14/GM/95號批示 (5月2日第18期《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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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將房屋出售予承租人》第119/GM/99號批示 (8月9日第32期《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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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競投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的房屋之合資格候選人》 第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1月22日第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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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將房屋出售予租賃家團》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1月22日第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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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將房屋出售予租住家團及競投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合資格候選人》第9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4月23日第1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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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特別情況之家團》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4月30日第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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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將房屋出售予租住家團》第20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8月20日第3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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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競投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的房屋之合資格候選人》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4年9月22日第3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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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36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5年11月16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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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3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5年11月16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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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3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5年11月16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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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申請2013年3月27日至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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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第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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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名為"CN5a"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一房一廳(T1)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第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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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申請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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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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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若干經濟房屋獨立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價格、最高價格及補貼比率。》第3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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