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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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集

    •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何時生效?該法律生效後,沒有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是否不能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生效,根據該法律第24條第1款規定,未持有有效准照而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者,會被科處澳門元5萬元至50萬元罰款。

    • 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該大會選出之管理機關自行負責分層建築物管理的情況是否需要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業主會)或該大會選出的管理機關對分層建築物的自行管理,尤其是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管理機關直接聘用僱員進行管理的情況,此種管理不屬於商業性質,不須發給准照監管。

    • 如何得知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是否持有有效准照,以及該管理企業之技術主管等資料?

      房屋局會在其網站公佈有關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的企業名單,包括企業的商業名稱、為發出業務准照的目的之技術主管的姓名,以及准照的編號及有效期之資料,並會適時更新。

    • 外地的公司在澳門設立常設代表處,可否以此形式申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是否符合《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第2款所指的要件?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第2(1)“二、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方獲發和續發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一)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的公司,具備商業名稱、所營事業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等,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方可獲發給有關准照,外地的公司在澳門設立常設代表處並不符合發給有關准照的要件。

    • 是否每一分層建築物都需要有一名技術主管?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第1(1)項及同條第2(4)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法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每一分層建築物都需要一名技術主管。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可聘請多於一名技術主管嗎?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第1款(1)項及同條第2款(4)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法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該法律並沒有限制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聘請技術主管之數量,故可聘請多於一名技術主管。

    • 技術主管的資格審查由誰負責以及其工作證由誰發出?

      房屋局只會就發出准照目的所必須的技術主管的資格進行審查,至於其他的技術主管,則由企業主負責進行資格審查,技術主管的日常工作亦由企業主負責管理。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3條規定,技術主管的工作證由所屬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發出,工作證應載有技術主管的姓名、所屬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附有持證人的照片,而為發出工作證的目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審查技術主管是否具備任職要件。否則,將會被科澳門元5千元至10萬元罰款。

    •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生效後,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出現變更,需要通知房屋局嗎?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1款(3)項之規定,當發給或續發准照的要件變更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否則,將會被科處澳門元1萬5千元至15萬元罰款。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是否須配合房屋局人員進入與業務有關的設施及其所管理樓宇之共同部分?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必須配合房屋局的監察工作,允許監察人員進入企業設施及其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倘違反上述規定,將會構成普通違令罪。

    • 若房屋局要求出示文件,但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未能即場提供,會否違法?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2款(2)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應在房屋局通知的期間內,提供與履行本法律及補充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有關的一切資料。否則,將被科處澳門元1萬5千元至15萬元罰款。另外,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倘房屋局人員要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提供涉及分層建築物公共設施的使用、公眾安全、公共衛生、財務活動等方面的重要文件、資料,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必須配合及提供,否則,將會構成普通違令罪。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如何識別執行《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監察職務的房屋局人員?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2條,及第2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房屋局人員在執行《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監察職務時須佩帶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監察工作證,並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倘有人自稱房屋局職員,而又未能出示上述工作證,則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可拒絕讓該人員進入。

    • 申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時所提供的擔保方式?相關擔保之期限以及有關擔保的式樣或條款是否有規定?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6條(提供擔保的方式)規定,擔保方式分為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擔保期限不受解除條件的約束。倘不出現導致喪失擔保的情況,在中止或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後的三個月內,擔保仍然有效。現金存款的存款憑單及銀行擔保的式樣,由房屋局第5/IH/2018號批示核准,有關式樣可於本局網頁下載。保證保險的方式,需注意提供保險的公司是否具備提供保證保險的許可。
      金融管理局有關保險產品的網頁資料,僅供參考:http://www.amcm.gov.mo/zh/insurance-sector/insurance-products-and-private-pension-funds
       

    •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有效期為3年,是否允許大廈管理合同跨越准照有效期的情況?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並沒有對合同形式及內容作出規定,具體的期間應由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及業主大會或管理機關自行協商。

    •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生效後,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持有人應於何時召集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9條第11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因此,倘符合《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23條第1一、如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尚未舉行第一次會議,則只要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召集該會議:(一)分層建築物的半數獨立單位已移轉;(二)分層建築物的百分之三十的獨立單位已被占用;(三)如未出現以上兩項所規定的情況,自樓宇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十八個月後,且至少有一個獨立單位已移轉。規定之情況,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便須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

    •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對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終止或管理服務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之撤出,以及移交管理文件資料,尤其帳目及共同儲備基金滾存方面有何規範?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9條第1款(8)項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終止或管理服務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中止或註銷時,撤出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並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管理服務及其所保管的關於分層建築物的相關文件,尤其截至業務終止之日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所負的或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所負的債務的聲明書,交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管理機關或其代表。否則,將被科處澳門元1萬5千元至15萬元罰款。同時,根據同一法律第5條第1款(4)項,因違反上述規定的義務而曾被科罰款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均會影響具備適當資格的要件。
       

    • 倘要檢舉違反《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行為可透過哪些途徑以及是否需出具證據或其他合乎法律規定具證明性的文件?

      如發現有違規行為,應作出舉報。舉報方式可透過電話、信函及親臨向房屋局進行檢舉,如能提供詳細資料可更有助於進行調查及取證。

    • 倘有其他有關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之問題,可透過甚麼途徑查詢?

      市民可透過房屋局查詢熱線2859 4875、瀏覽本局網頁www.ihm.gov.mo、透過電郵(info@ihm.gov.mo)或前往本局離島辦事處(澳門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查詢。
      此外,房屋局網頁內亦載有相關之詳細資料及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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