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資料
►更改姓名(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適用),須遞交如下文件: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註1及10
- 最新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載有變更前後之身份資料的證明文件;
- 費用:澳門元500元。註2
► 更改商業名稱及更改住所(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適用),須遞交如下文件:註3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註1及10
- 費用:澳門元500元。
溫馨提示:
根據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1款(4)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更改商業名稱及住所,須自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
-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自更改商業名稱或更改住所之日(事實發生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
- 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並須自通過更改商業名稱的章程決議之日或更改住所之日(事實發生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倘未能在上述期間內完成商業登記手續,則須在上述期間內向房屋局提交“預先通知”,並在完成商業登記手續後提交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
► 更改聯絡方式及同意接收訊息之方式(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適用),須遞交如下文件: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註1及10
► 變更擔保金額及擔保方式(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適用),須遞交如下文件: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 ;註1及10
- 已提供擔保的證明文件。註4
► 變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公司適用),須遞交如下文件: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I;註1及10
- 獲委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須提交如下文件:註5及11
2.1 獲委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2.2 獲委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用途) ;註6及9
2.3 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公司具備適當資格、未被宣告破產及聲明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 ;註1
2.4 獲委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具備適當資格及未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爲而負責 。註11
溫馨提示:
根據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1款(4)項之規定,任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委任或職務終止,須自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
- 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並須自委任或職務終止之日(事實發生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倘未能在上述期間內完成商業登記手續,則須在上述期間內向房屋局提交“預先通知”,並在完成商業登記手續後提交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I。
► 變更技術主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適用),須遞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II;註1及10
2. 獲聘用的技術主管──
2.1技術主管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註7
2.2技術主管的勞動合同影印本;註7
2.3技術主管的學歷證明書影印本;註8
2.4技術主管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具行為能力、具備適當資格及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註13
2.5技術主管修讀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證明文件影印本;註9
2.6技術主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用途)。註6,7,9
溫馨提示:
根據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1款(3)項之規定,如變更屬為發出准照的目的的技術主管,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
註1:申請人/公司之合法代表按證件式樣簽署。倘為公司,須加蓋公司印章。於提交申請時,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署式樣之證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倘證件上沒有簽署式樣,可親臨房屋局簽署。
註2:倘更改姓名不涉及更改原有的商業名稱,則無須重新發出准照,申請人亦無須繳付費用;倘涉及更改原有的商業名稱,則須重新發出准照,申請人需另繳費用。
註3:屬公司的申請人,完成商業登記手續後方可作出申請。
註4:申請人須重新提交已提供擔保的證明文件,原擔保金將於新的擔保證明文件獲確認後方退還。
註5:倘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擔任技術主管職務,須同時填寫“附表III-變更技術主管”,但可豁免提交部份申請文件(詳見註7)。
註6:如申請人在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時選擇由身份證明局郵寄予本局,則須提交由該局發出之收據或相關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予本局,而在收到該刑事紀錄證明書後方開展審核工作。
註7: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擔任技術主管職務,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本人擔任技術主管職務,可豁免提交「技術主管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技術主管的勞動合同影印本」及「技術主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倘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委任的經理擔任技術主管職務,則僅可豁免提交「技術主管的勞動合同影印本」。
註8:倘申請人之技術主管已獲豁免“至少具高中學歷"的任職要件,則無須提交「技術主管的學歷證明書影印本」及「技術主管修讀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證明文件影印本」。
註9:僅在房屋局透過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網而獲取申請人的資料的情況下方可豁免遞交該證明文件。
註10: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實體)作出申請,則無須上傳本文件。
註11: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實體)作出申請,且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透過其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個人)作出簽署,無須上傳聲明書;否則,必須上傳按證件式樣簽署之聲明書。
註12: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實體)作出申請,且企業主透過其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個人)作出簽署,則無須上傳聲明書;否則,必須上傳按證件式樣簽署之聲明書。
註13: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實體)作出申請,且技術主管透過其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個人)作出簽署,則無須上傳聲明書;否則,必須上傳按證件式樣簽署之聲明書。
- 僅在本局透過與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電腦聯網而獲取申請人的資料的情況下方可豁免申請人提交「最新的商業登記證明,包括經適當更新的公司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影印本」。
- 所有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並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如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且正、背面同頁。
- 除上述文件外,房屋局尚可為有助審查是否符合發給准照的要件而要求申請人說明或提交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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