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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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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房屋法的一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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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排序家團須知
1. 獲接納申請的排名,應根據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及其家團的社會經濟及居住狀況的評分作出,訂定評分因素時尤其須考慮:
- 家團結構;
- 家團人數;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時間;
- 成員中是否有長者、殘疾人士或未成年人;
- 家團組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比例。
2. 申請的名次是按最後得分依次由高至低排列。
3. 在一個以上申請最後得分相同的情況下,人均月收入較低者排列在先;如仍出現相同的情況,則申請人年齡較大者獲優先排列;如仍有得分相同的情況,則以電腦隨機抽號的方式排序。
4. 確定排序名單的有效期在供申請的單位預約出售完畢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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