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房屋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
日期: 2012-07-17
特區政府今( 16 )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 179/2012 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 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平均升幅 3.7% , 生效日期追溯至 2012 年 7 月1日 。同時,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 65 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及設定社會房屋最低租金金額。
特區政府經參考計算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之多項變量的變動後,包括最低維生指數、統計暨普查局分區統計之平均租金等,決定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而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 3.7% (詳見下表),生效日期追溯至 2012 年 7 月 1 日 。
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幣)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幣) |
1 |
7,570 |
163,520 |
2 |
11,840 |
255,750 |
3 |
14,640 |
316,230 |
4 |
16,510 |
356,620 |
5 |
17,870 |
386,000 |
6 |
21,080 |
455,330 |
7 或以上 |
22,440 |
484,710 |
為使確保及改善長者在退休後的生活質素,特區政府放寬社會房屋的申請要件,即重新審查候選人是否符合申請租賃社會房屋的要件時,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 65 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但在計算社會房屋的每月租金時仍視為收入。
而為着計算租金的效力,特區政府設定社會房屋最低租金金額,當家團每月總收入低於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時,則以該開支金額作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並以此收入計算有關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