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房屋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
日期: 2014-07-01
特區政府今( 30 )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 167/2014 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 4.7% ,生效日期為 2014 年 7 月 1 日 。
為貫徹特區政府關心弱勢社群的施政理念,房屋局經參考最低維生指數及統計暨普查局分區統計之平均租金等,計算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變量之變動,決定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而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 4.7% (詳見附表),生效日期為 2014 年 7 月 1 日 。
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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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幣)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幣) |
1 |
8,930 |
192,900 |
2 |
13,860 |
299,400 |
3 |
17,010 |
367,500 |
4 |
19,120 |
413,000 |
5 |
20,650 |
446,100 |
6 |
24,250 |
523,800 |
7 或以上 |
25,780 |
556,900 |
另外,曾參加刊登於 2013 年 5 月 22 日 第 21 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所指的於 2013 年 5 月 22 日 至 2013 年 8 月 21 日 期間開展分配社會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的申請人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仍適用經 23/2013 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 179/2012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