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要件
申請要件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屬於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或個人,可申請租賃社會房屋。
(《訂定為適用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個人或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 第16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家團申請須由一名:
- 年滿18歲;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
- 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家團成員提出。
- 個人申請人須年滿23歲或孤兒年滿18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如有合理解釋,行政長官可在特殊情況下,接納已年滿18歲但未滿23歲的個人申請人申請。
妨礙性要件
- 家團任一成員及其配偶有下列任一狀況者不得提出申請:
- (一)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5年內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是或曾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承批人、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所有人、共有人、預約買受人或共同預約買受人,不論取得方法或當中所佔的份額為何;
- (二)屬已獲房屋局許可按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或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規定取得房屋的家團成員,但非為房屋取得人的家團成員自該房屋交付使用起10年後不在此限,不論該房屋是否已轉讓;
- (三)屬已獲房屋局許可按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規定取得補貼者;
- (四)在提交申請表之日的前3年內,曾被房屋局解除社會房屋租賃合同或發出該房屋勒遷命令狀;
- (五)在提交申請表之日的前3年內,為租賃社會房屋、取得經濟房屋或獲取由房屋局發放的補助而作虛假聲明或提供不確實的資料,或使用欺詐手段;
- (六)正居住社會房屋;
- (七)在提交申請表之日的前2年內,獲通知分配社會房屋後放棄分配、拒絕簽訂社會房屋租賃合同或放棄佔用獲分配的社會房屋;
- (八)屬在提交申請表之日的前2年內,曾為獲分配社會房屋的家團成員,但已居住於獲分配的社會房屋超過3年者或離婚者不在此限;
- (九)屬在提交申請表之日的前兩年內,曾在首次訂立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後3年內根據第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第22條規定被解除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的家團成員;
- (十)放棄租賃社會房屋申請後的6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請,但因離婚而放棄申請除外。
- 行政長官可免除上點(二)項及(三)項的規定,但僅限於所指的經濟房屋取得人或取得補貼者能證明因健康問題、陷入經濟困境、家庭環境逆轉或家庭收入銳減而已出售其單位,又或因無償還能力而被司法變賣其房屋,以清償銀行批給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