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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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承租人的義務為:

  • 在訂定的地點及日期支付租金;
  • 允許房屋局在其認為必要時對房屋進行檢查;
  • 不將房屋作異於自住的其他用途,亦不允許其他人將房屋用於其他目的; 
  • 不妨礙進行房屋局認為必要的工程;
  • 不允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以任何方式居住於房屋內,但不影響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
  • 如獲悉房屋有損壞或缺陷、存在任何危險,又或有第三人對房屋主張權利,須立即告知房屋局;
  • 不進行任何未經房屋局同意的工程;
  • 如家團任一成員死亡,應在三十日內告知房屋局;
  • 如家團任一成員不在該房屋居住連續超過三十日,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應在十日前告知房屋局,並解釋其不在該房屋居住的原因;屬延遲告知的情況,須作出合理解釋並獲房屋局接納;
  • 遵守和促使家團成員及獲許可逗留人士遵守樓宇的規章;
  • 合同終結時應交還房屋,且房屋不應有超過因正常使用引致的損害;
  • 如其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上限,應在三十日內告知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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