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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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住戶
義務行為
繳付有關獨立單位因土地以租賃制度批出所對應之租金;
每月繳付管理費及有關樓宇共有部分之維修費;
在收取單位之鑰匙時,繳付相等於管理費兩倍之擔保金(用作管理基金); 在收取單位鑰匙後一個月內,購買火災保險,並應於訂立合同或續簽合同後15日內合同副本呈交樓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門。如不遞交該等副本,則須向樓宇共同部份管理部門繳付由其代為訂立的火災保險合同的保險費。
遵守管理實體為改善樓宇之素質及環境衛生等情況而訂定的各項規定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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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有關獨立單位因土地以租賃制度批出所對應之租金;
每月繳付管理費及有關樓宇共有部分之維修費;
在收取單位之鑰匙時,繳付相等於管理費兩倍之擔保金(用作管理基金); 在收取單位鑰匙後一個月內,購買火災保險,並應於訂立合同或續簽合同後15日內合同副本呈交樓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門。如不遞交該等副本,則須向樓宇共同部份管理部門繳付由其代為訂立的火災保險合同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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