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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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房屋法的一般資料
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定義
申請要件
排序家團須知
經濟房屋單位的類型
捨棄取得單位
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行政違法行為
不可轉讓的負擔
過渡規定
相關法例
經濟房屋申請
經屋申請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7日
經屋申請2021年7月14日至11月30日
經屋申請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
表格下載
經濟房屋住戶
預約買受人/業主須知
經濟房屋的轉售制度
義務行為
不得作為以下行為
處罰不履行義務或規定之後果
預約買受人之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單位之合同地位
預約買受人捨棄取得單位申請
公共房屋商舖
經濟房屋位置分佈
經濟房屋的社會服務機構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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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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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住戶
處罰不履行義務或規定之後果
如分層所有人不履行有關義務,根據第41/95/M號法令的有關規定,可被罰款澳門幣500或1000元;
如不履行者為金錢債務,罰款金額相當於債務之金額;
如連續違反者,罰款額按日計算直至違反之行為終止,或直至回復遵守法令之規定為止; 除科以罰款外,違法者亦應負責賠償對其他分層所有人所造成之損害。
倘不履行繳付罰款的義務,房屋局將會透過訴訟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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