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長者版

我们的抱负、使命 放大鏡 放大鏡
A 最小 A 原設定 A 最大

不可轉讓的負擔

1. 經濟房屋單位不可轉讓。

2. 自單位簽訂買賣公證書之日起未滿6年,有合理理由且經行政長官批准後或已滿6年,所有人可將單位售予房屋局。

3. 單位的售價為所有人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價金,其中須扣減以下款項:

   - 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尤其是影響樓宇結構、間隔或燃氣、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而須進行工程的費用預計金額;

   - 尚未繳交的管理費、水費、燃氣費、電費及電話費。

返回上一頁 正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