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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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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房屋法的一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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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不可轉讓的負擔
1. 經濟房屋單位不可轉讓。
2. 自單位簽訂買賣公證書之日起未滿6年,有合理理由且經行政長官批准後或已滿6年,所有人可將單位售予房屋局。
3. 單位的售價為所有人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價金,其中須扣減以下款項:
- 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尤其是影響樓宇結構、間隔或燃氣、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而須進行工程的費用預計金額;
- 尚未繳交的管理費、水費、燃氣費、電費及電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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