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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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團成員或資料變動

承租人應就增加以下家團成員的變動情況告知房屋局:

  • 在租賃期間出生的子女或收養的未成年的子女;
  • 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未成年且未婚的子女或收養子女;
  • 年齡介乎十八歲至二十四歲的正接受教育且未婚的子女或收養子女;
  • 家團任一成員的配偶。

任何家團成員可退出家團,但家團成員的配偶僅可透過獲房屋局接納的解釋才可單獨退出家團。

 

如承租人死亡,而合同內任一家團成員在世,則租賃不因承租人死亡而失效,但家團中無人符合家團代表要件的情況除外。

 

根據家團的變動情況或應承租人的申請,房屋局可調整獲分配的房屋。

 

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上限,應在三十日內告知房屋局,並須按下列方式處理:

  • 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
  • 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須為此支付三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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