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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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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房屋租戶
逗留許可
- 承租人因應下述任一情況,得向房屋局申請許可租賃合同內未載明人士在社會房屋逗留:
- 如家團任一成員年老,年幼或患有長期性疾病而家團中無任何成員可予以照顧,房屋局可應利害關係人附證明文件的申請,許可其他人士在該房屋逗留;
- 房屋局亦可應承租人的申請,許可家團中任何成員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該房屋內臨時逗留。
- 承租人須填妥房屋局之社會房屋臨時逗留申請表(可於房屋局網頁下載),並遞交臨時逗留者之身份證文件或旅遊證件、入境申報表、親屬關係證明等,並會因應個案情況而需承租人提交其他證明文件(如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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