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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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房屋法的一般資料
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定義
申請要件
排序家團須知
經濟房屋單位的類型
捨棄取得單位
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行政違法行為
不可轉讓的負擔
過渡規定
相關法例
經濟房屋申請
經屋申請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7日
經屋申請2021年7月14日至11月30日
經屋申請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
表格下載
經濟房屋住戶
預約買受人/業主須知
經濟房屋的轉售制度
義務行為
不得作為以下行為
處罰不履行義務或規定之後果
預約買受人之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單位之合同地位
預約買受人捨棄取得單位申請
公共房屋商舖
經濟房屋位置分佈
經濟房屋的社會服務機構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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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申請2021年7月14日至11月30日
2021年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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