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提高從事業務人員的專業水平,保障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並在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該法律規範從事房地產的中介公司及房地產經紀必須合乎法例的規定才獲發中介公司營運准照及經紀准照,同時,只有持有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者,方可在本澳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並通過設立統一的專業考核制度、監察及處罰機制,規範房地產中介市場的運作、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房屋局為具房地產中介範疇職責的主管實體,具職權對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取消中止及註銷,以及科處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處罰作出決定。同時,當房屋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房地產中介人及其全體僱員以及房地產經紀必須讓工作人員進入受監察地點及商業營業場所,以及出示和提供所要求與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有關的文件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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