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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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合同及佣金

    為了保障客戶與房地產中介人的合法權益,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房地產中介人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

房地產中介合同

  • 定義
    房地產中介合同是指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訂立的有償提供勞務合同,尤其旨在訂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 形式要求
    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 必須載明的事項
    1. 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
    2. 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
    3. 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
    4. 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支付方式和條件;
    5. 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
    6. 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
  • 合同的期限 
    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準。如未訂明,則為六個月。

佣金

  • 房地產中介人按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規定促成客戶訂立相關的法律行為後,方有權收取佣金。
  • 注意:本法律及施行細則並沒有規定佣金的上限或下限,具體的金額須由房地產中介人及客戶自行協商,並將有關的支付方式及條件載於房地產中介合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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